王姓女子等7人提告指出,他們先後向被告黃姓房東承租位於台南新市區一棟大樓的地下停車位,早在前年7月,就有車主建議黃男應加裝抽水馬達或防水閘門,黃男雖加裝了小馬達,但原本的主要大抽水馬達卻在去年4月間損壞,黃男不僅遲未修復,也沒建置防水閘門,直到同年7月底至8月初豪雨肆虐,地下室瞬間宣洩不及嚴重積水,害他們的愛車滅頂泡水、殘值暴跌,要求黃男賠償車輛價值損失與租車代步費。
面對指控,房東黃男辯稱,合約中已明確表明「僅提供車位停放,不負任何保管與賠償責任」,不論車輛受損或失竊皆與他無關。黃男更拿出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強調自己平時與豪雨期間,都有透過群組通知車主「明天有豪雨特報,車子可以移到上面」,自認已盡到提醒義務。此外,他堅稱大抽水馬達早已修好,在豪雨期間並無故障,淹水純屬天然災害,拒絕賠償。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直接打臉黃男的說詞。法官指出,依據《民法》規定,房東在租賃期間負有防止淹水及排水等積極義務,黃男單方面在合約聲明不負賠償責任,於法不合。而黃男雖曾傳LINE提醒,但語氣僅稱車子「可以」移到上面,而非「必須移車以防受損」;且其提出的馬達維修單據皆在豪雨發生之前,無法證明淹水當天馬達有正常運作,因此認定黃男應負賠償責任。
不過在損失計算上,法官審酌部分車主因車齡超過35年、折舊後現值歸零,或未能提出客觀的車價殘值證明,最終僅判准王女46萬元、張男38萬5000元,以及周男機車折舊後的修車費7612元,其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