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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權力優位化──翁曉玲帶來毀憲亂政的民主危機
從翁曉玲推動國會職權修法、後續對憲法訴訟制度的修法主張來看,呈現出值得警惕的「國會權力優位化」傾向。攝影李智為

國會權力優位化──翁曉玲帶來毀憲亂政的民主危機

南方微見/前政治工作者
這二年來立法院的政治攻防中,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之所以值得社會嚴肅看待,並不只是因為她政治立場鮮明、發言強硬,而是她在國會職權修法與憲政權力運作上所展現出的權力思維。我們真正應該關注的,是她所代表的政治思維所凸顯出的問題:當國會多數開始認為自己可以憑藉票數不斷突破權力分立的界限,台灣的民主制度將面臨什麼?
立法院監督政府、要求行政權接受國會監督,本來就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功能,強化國會監督本身也沒有問題;但監督權並非無限擴張的權力,多數決更不是憲政正當性的全部。
台灣的憲政秩序建立在人民主權、憲法以及各憲政機關分權制衡之上。立法院即使掌握國會多數,也不能因此取得凌駕其他憲政機關、任意擴張自身權力的正當性。
立法院代表民意沒有錯,但總統同樣具有直接民選的民主正當性;司法有憲法保障的獨立性;行政、監察等機關也各自擁有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民主更不是「票多的人可以把其他權力全部壓扁」。
然而,從翁曉玲推動國會職權修法,以及後續對憲法訴訟制度的修法主張來看,確實呈現出值得警惕的「國會權力優位化」傾向。
2024年的國會職權修法中,翁曉玲是相關修法的重要提案者與推動者之一,憲法法庭其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定其中涉及總統國情報告、質詢權、調查權等部分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權力分立原則。這已經不是單純的藍綠政治立場不同,而是憲法法庭正式作出的違憲判斷。
更值得注意的是,翁曉玲面對憲法審查的態度。2024年7月,她曾公開表示,如果憲法法庭認為相關條文有問題,「那我們就再修法就是了」,並認為大法官可能是在「吹毛求疵」。
立法院當然有修法權,但一個真正尊重憲政的人,面對違憲判決,首先應該思考自身對權力界限的理解究竟哪裡出了問題?如何在憲法框架內重新設計制度?而不是把憲法審查理解成「你判我一次,我就換個文字再來一次」的政治攻防。
翁曉玲後續又提出《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主張將大法官「現有總額」定義為法定15人,並提高憲法法庭參與評議及作成違憲宣告的門檻。她的主張是避免少數大法官作成重大判決,但相關修法也引發憲法法庭可能因此難以正常運作的重大疑慮。
而這並非只是事後的政治批評,2025年12月,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2025年1月23日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相關修正,包括提高參與評議及違憲宣告門檻等規定,違反憲法正當立法程序及權力分立原則,宣告失效。
這使問題更加清楚,當國會擴張自身權力的同時,又試圖提高憲法審查機制運作的門檻,問題就已經不只是「國會應該擁有多少權力」,而是「誰來制衡國會的權力」。如果國會可以不斷擴張權力,而當司法機關進行憲法審查時,又透過修法提高其運作門檻,那麼權力分立原本所形成的制衡關係,就可能逐漸失去作用。
這也是為什麼,「毀憲亂政」如果用來描述部分具體的修法與制度操作,並非毫無根據的政治辱罵,而可以被視為基於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制度發展所提出的嚴厲政治評價。
但我們真正應該討論的,並不是要不要用一個最激烈的政治標籤,而是更根本的問題,一個民主國家的國會,究竟能不能因為掌握多數,就不斷試探其他憲政機關的權力邊界?
政治人物當然可以反對政府、質疑總統、挑戰行政部門,也可以提出與執政黨完全不同的國家路線;但政治立場不能取代憲政原則,國會多數也不能取代憲法。
民主制度真正可怕的,從來不是政治人物之間存在衝突,而是其中一方開始相信,只要擁有足夠多的選票,就可以不再接受制度制衡。當多數開始認為自己可以決定一切,民主就可能從「多數決」逐漸滑向「多數支配」。
一個真正有能力的政治人物,應該知道什麼可以挑戰、什麼必須尊重;知道什麼是政治攻防,什麼則是國家不能拿來賭的底線;權力的存在,不是為了讓多數可以壓倒一切,而是為了在彼此制衡之中,確保沒有任何一種權力可以失去邊界。
台灣需要強而有力的國會,而不是一個不受制衡的國會;需要敢於監督政府的民意代表,更需要明白憲法界限、懂得尊重制度的政治人物,因為真正成熟的民主,從來不是比誰的權力最大,而是即使手中握有權力,也知道自己不能越過哪一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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