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程序正義的法庭直播修法不可能達成司法正義
透過黃國昌式的法庭直播,法庭不再是追求真實與伸張正義的場所,而將演變為取悅民粹、追逐點閱率的實境秀。袁維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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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程序正義的法庭直播修法不可能達成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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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06:40:00

廖國翔/律師
藍白於6月27日聯手於立法院強行通過所謂「法庭直播」修法,透過修改法院組織法,待法律公布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大法庭的言詞辯論,將來均應公開直播;事實審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若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則可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進行直播。
除此之外,本次修法雖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者設有刑罰,但排除依法合法公開播送之錄音、錄影之情形。此條文是黃國昌在二讀時以再修正動議提出,許多人說這是黃國昌要為自己日前以「示範帶」質詢法務部長之行為解套。雖然筆者無法確知其動機,但實際上應非如此,因為這並無法達成此目的,黃國昌質詢時播放的並不是依法合法公開播送之錄音,當然無法被排除,但光是這個討論就足夠說明這種「最高機密版」的立法方式有多大問題了,問題就在於事前沒有人知道要表決的內容是什麼、以及該修法的目的及正當性為何。
此次修法,凸顯了立法權對專業意見的嚴重輕視,黃國昌個人的意見高於一切,黃國昌個人的作秀也比什麼都更重要,因此即便司法院與法務部明確提出警告,又有包括台灣法學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以及每天實際參與司法審判的法官協會與檢察官協會等法律界專業團體,也一致發出強烈反對聲明,直指這項修法將導致輿論公審,破壞司法的獨立性與公信力,更提出比較法上研究指出,法庭直播「弊大於利」,嚴重威脅審判獨立、證人保護以及被告的人權,但被黃國昌牽著走的藍白多數卻仍然在立法院執意推行,不顧任何專業判斷與嚴正警示。
法庭直播不是不能討論,問題是黃國昌是連討論都沒想要討論,就是想要利用國會中的人數優勢硬幹。究竟藍白兩黨為何不惜一切代價,要強行通過這部備受質疑的法律?這在媒體傳出國民黨要以此案換取民眾黨與黃國昌全力支援反罷免的訊息截圖後,答案恐怕已經不言自明。這顯示的除了是黃國昌近乎偏執的一意孤行外,更看到國民黨飲鴆止渴將藍白合視為反制大罷免的唯一浮木,卻忘了黃國昌消滅國民黨的決心。原本應是嚴肅、慎重的司法改革議題,竟淪為政黨之間私下密室交易的政治籌碼,嚴重踐踏法律尊嚴,更辜負了民眾的信任與託付。
藍白政治上各自的盤算就暫且不提,本次修法最諷刺也最令人無法接受的是,黃國昌與民眾黨打著程序正義旗號,認為法庭直播有助於司法程序正義,然而立法過程卻完全比照本屆國會中,藍白從國會擴權法案以來,已經使用了無數次的拙劣手法,完全罔顧立法程序正義。
黃國昌一面主張法庭應該直播,另一方面民眾黨團提出的草案卻完全不願意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向全民直播他們是多審慎在討論法案,而是藍白聯手以人數優勢逕付二讀,使法庭直播所涉及包含隱私保護、證人保護、司法發現真實之功能是否受妨礙,乃至於直播之範圍及例外情形等諸多細緻而需討論之議題,失去了在專業平台深入辯論與凝聚共識的機會,更拒絕與司法實務人士充分交換意見。並且最終,黃國昌在院會二讀階段突襲式地提出「再修正動議」的老招來夾帶私貨。
這整部法律是在未經委員會的完整討論,亦未向社會大眾與司法界充分溝通,便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草率通過,這無疑是對國會公開透明討論原則的重大傷害,更與黃國昌過去強調的委員會中心主義背道而馳,雖然這早就不是第一次了。但如果連在立法院中好好審法案、透過國會直播給全民看、向全民清楚訴說修法必要性都不敢,利用如此倉促又拒絕實質討論、廣納各界意見的方式修法,去推動審檢辯全數反對的法庭直播,如此欠缺程序正義的法庭直播修法,又豈有可能達成司法正義?
不難預見,透過黃國昌式的法庭直播,法庭不再是追求真實與伸張正義的場所,而將演變為取悅民粹、追逐點閱率的實境秀。黃國昌搞的法庭直播,為的不是什麼司法正義,想的也從來不是被告與證人的權利,而是迷戀網路直播的他,以公開透明為包裝,目的在利用對司法審判過程的不當剪輯,去挑起民粹的狂熱與輿論的公審。這種被包裝成「透明」的改革,在當前的自媒體環境下,可想見將進一步摧毀司法的獨立性與公信力,這是藍白在憲法訴訟法修惡後,再一次破壞台灣司法的行為。
司法是民主社會最後的堡壘,絕不容許短視的政治利益將之摧毀。本次修法是在法律各界均提出實務與專業意見強烈反對,仍在藍白的主導下以不正義的程序於立法院通過修法,此絕非促進司法透明的良方,而是摧毀司法根基的毒藥。就此,行政院能否提起覆議可能是下一個問題,因為這涉及司法審判之進行,是否會讓行政院窒礙難行,似乎不無疑義。又法庭直播本身,也未必會直接涉及違憲,則當前唯一有效的方法,似乎也只剩下月底的大罷免,只有改變國會結構,才能根除此種胡來的立法方式,才能讓國會回歸有效討論,才有機會對這一年來各種惡法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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