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理由書呈現了多幅令人心碎的現實畫面,包括聲請人鍾男描述自己因意外致頸椎重大損傷、全身癱瘓且痛不欲生,「宛如關在牢籠裡的活死人」,既無法像知名人士自行結束生命,亦無資力如傅達仁般遠赴瑞士「善終」,只能苦讀法律尋求合憲救濟。
另有一名醫師因親身經歷癌末患者不堪病痛,在深夜時半跪半爬到醫院頂樓縱身一跳尋求解脫的悲劇事故,促使醫師後來積極投入安樂死合法化運動,成為重要推手。
這些血淚案例證明消極的安寧緩和醫療,根本無法撫平所有病痛與失能,更是對病患的生命自主權及人性尊嚴的侵害。
引用權威學者意見探究求死權
理由書更引用多位權威學者、大法官對於安樂死的法律意見,包括國內刑法權威甘添貴教授認為,生命權應同時包含求生與求死的權利,國家一方面保留死刑剝奪生命,另一方面卻處罰幫助自殺、禁止尊嚴告別,非常諷刺。林東茂教授也直言:「死亡的尊嚴應在一種喜悅的平靜中度過,而非痛苦悽慘中」,並引用釋字748號同婚解釋,呼籲大法官不應拒絕末期病人的尊嚴求死請求。
台大法律係退休教授李茂生亦批判醫學霸權以人為技術盲目延命,反而將減輕痛苦變成增加痛苦。
歐洲安樂死已合法台灣應跟進
理由書指出,目前整個歐洲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包括荷蘭、瑞士、比利時、盧森堡、德國、法國、西班牙與葡萄牙,尤其我國在憲法、行政法及刑法法制面向高度參考的德國,其憲法法庭已宣告處罰協助自殺的條文違憲,並明確指出一般人格權包含作為個人自主權展現的「死亡自決權」。
理由書強調,我國現行《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是沿襲20世紀初歐陸帶有宗教色彩之舊法,缺乏實質正當性。憲法法庭應宣告該條文在適用於「具完全行為能力、承受難以忍受痛苦、罹患難以治癒疾病者」時違憲失其效力,並限期立法機關制定包含「醫師評估不可忍受痛苦且疾病無法治癒」、「自主意願」、「醫事人員提供措施」三要件之安樂死專法,由政府提供醫療上無痛終止生命之途徑,以還給人民尊嚴告別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