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林傳自2010年起連任第11至第14屆市議員,並自2018年起擔任副議長,不過檢方查出,葉林傳自2003年起,就透過林姓男子掛名承租中山區林森北路場地,經營「欣欣遊樂場」(後更名欣欣電子遊戲場),店內擺設改裝或賭博機台,並以「積分1比1兌現金」方式供不特定賭客對賭牟利。
早在2007年間,葉林傳就指示林姓人頭承租中山區林森北路的建物,開設「欣欣遊樂場」(後改為欣欣電子遊戲場),每月由陳姓店長將現金收入交由葉林傳或指定會計處理,部分還直接匯入葉名下新光銀行帳戶及財源保全公司帳戶。檢方統計,自2007年7月至2011年3月,光是賭博電玩收入,就有158萬元流入相關帳戶。
2018年1月19日,欣欣電子遊戲場順利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後(取得過程涉及爭議修法),葉林傳立即再度投入經營,並將名義上負責人變更為紀男,繼續擺設賭博機台,採「積分1比1兌現」方式與客人對賭牟利,直到2019年5月結束經營。
至於圖利部分,早在2011年4月,葉林傳就曾透過林姓人頭申請限制級營業級別證,但市府因顧慮賭博風險,依規定駁回。此外,欣欣電子遊戲場因資本額僅10萬元、距離學校醫院過近、營業面積僅44.76平方公尺,完全不符資格。葉隨即指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仍於2014年敗訴定讞。
為此,葉林傳不斷利用議員職權圖利自己。2015年間,他利用議會一讀會表決權,屢次喊「有意見」迫使修正草案暫擱,甚至在質詢中反過來斥責時任市府法務局長「圖利財團」,行徑囂張。
同年7月,他又主動邀請市府商業處官員至辦公室,要求參考台中市條例,增訂「落日條款」,讓過去遭駁回的業者可重新申請,想藉此替欣欣遊戲場解套。由於商業處仍堅持反對,葉又不想以欣欣電子名義出面,因此透過張姓助理,聯繫菲力電子遊戲場公司,以該公司名義遞交陳情函,繞過自己直接出面,要求增列落日條款。
為了推動條文過關,葉林傳在2016年不斷在議會一讀會表示「有意見」,草案因此擱置,直到菲力公司於同年11月29日正式送交陳情書、被法規委員會收受後,葉才不再阻撓,讓修正草案順利進入審查程序。
此外,葉林傳還刻意私下向未曾關注此案的國民黨市議員李傅中武遊說,強調《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不合理」。李傅中武隨後在2016年12月28日的法規委員會上,直接引用葉林傳所提「落日條款」論述,主張應於條文中增訂第10條,保障2010年至2011年間曾提出申請卻遭駁回的電子遊戲場業者,可以不受第4條規範限制重新申請。
雖然會中有議員質疑公平性,並有人建議若涉及特定業者利益,應以附帶決議交由市府自行處理較為妥適,但李傅中武仍強烈要求必須「具體立法」,並要求市府商業處與法務局研擬明確文字,送交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
當時,市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則在會議中提醒,即便因修法放寬限制,特定四家業者得以重新申請,但仍須受到2015年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限制,距離學校至少200公尺以上。最終,商業處人員依照法規委員會決議,在2017年1月4日提出修正條文草案,將第10條明訂「本自治條例制定公布施行前,曾提出營業級別證申請而遭駁回者,可於修法後六個月內再次提出,且不受第4條限制」,並順利在委員會審查通過。
檢方估算,葉林傳至少因此獲得非法利益314萬5000元,相當於每月租金收入18.5萬元。
起訴書直言,市府本以嚴格政策防止賭博性電玩氾濫,避免民眾傾家蕩產或衍生治安問題,但葉林傳卻隱瞞身分,以民意代表之名,實則圖利自身經營之遊戲場,行徑嚴重違反利衝規範,痛斥他「民意代表若僅為一己之私,創造個人利益,代議民主制終將灰飛煙滅。」並指出葉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以昭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