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提告指出,她與彭女及其他幾位同事共用一個辦公室,每個座位都有半人高的OA隔板圍起個人工作區。自前年底開始到去年6月28日止,彭女共8次於下班後經過她的個人隔間時窺視她的辦公桌,尤其最後3次發生在去年6月28日傍晚,彭女更是在半小時內,每隔幾分鐘就進入她的OA隔間,看著桌上的薪資條;其他5次彭女則未進入隔間,只是經過時眼光看向她的辦公桌。
劉女表示,與彭女素無交情,當她從錄影畫面看到彭女舉動後,感受到被人監視的恐懼,飽受精神壓力,晚上都睡不好。尤其6月28日當天,因公司發放年中獎金,總經理將薪資條(白色A4紙對折半彌封)放置於每個員工桌上,彭女竟趁她請假、辦公室下班後無人時,刻意進入她的隔間窺視僅露出姓名及「年中獎金」字樣的薪資條。
對此彭女辯稱,她任職公司十幾年來,都會在下班後巡視辦公室,當天是因聽到聲音、出於好奇才進入劉女辦公區域查看,還說她僅看到薪資條上的姓名,也沒翻動劉女桌上文件,否認侵害同事隱私。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儘管辦公室採半高隔板設計,但員工對個人辦公區域內的空間,仍享有隱私合理期待,彭女未經劉女同意,又無任何正當理由,在劉女請假、當天發放薪資條情況下,半小時內連續進入劉女相對自主領域低頭窺視桌面上薪資條3次,各次窺視時間均長達10秒,且窺視的是含有個人隱私資訊的薪資條,甚至是在刻意查看無人後進入,實已具有侵害隱私故意,並已構成對劉女隱私權之侵害。
劉女原本提告求償50萬元,但法官斟酌雙方同為科技公司職員,彭女則任生管經理,考量侵權程度及雙方仍為同事等情況,判彭女賠償1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