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依修法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因嚴重超速或危險駕駛遭吊扣車牌者,必須停駛六個月;但若是吊銷車牌,車主在繳清罰款並重新驗車後,即可重領新牌繼續上路。業者利用這項漏洞,與員警勾結將「吊扣」轉為「吊銷」,讓車主得以「立刻開回去」。
檢方查明,劉姓警員與車行林姓員工透過LINE聯繫,約定時間與地點碰面。當日由林姓員工駕駛車輛至現場,由劉姓警員假造「已領有號牌未懸掛」等違規事實,在勤務中開立不實的交通舉發單。車商持該單據到監理所繳納罰鍰並辦理吊銷、重新驗車,監理人員因形式審查未察覺異常,隨即核發新車牌,車主得以在吊扣期間照常使用車輛。每輛車主因此獲得免除吊扣期間的使用限制,林姓員工則收取每輛1800元代辦費。
另一組則由馮姓警員與王姓車商及李姓、王姓、鄭姓、劉姓員工等人配合,手法相同。馮姓警員在勤務時段與業者約好地點,對方先掛上車牌開到現場,再拆下車牌讓馮製作「違規舉發單」,並透蔡至恩居中聯繫協調。不過蔡在案發後逃亡,現已遭通緝,目前仍未到案。假單完成後,車主便可持單到監理單位繳罰、驗車、領新牌,順利規避吊扣處分。
檢方以共享汽車平台iRent每日上限2900元計算提前使用天數,推估車主透過警方介入,至少可省下13萬至52萬不等費用,不僅可免除吊扣期間無法使用車輛的利益,也不用支付車輛移置與保管費用。
士林地檢署認為,兩名警員明知違法仍協助開立不實舉發單,與車商共同圖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依共同正犯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