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林宜瑾於98年8月1日至113年8月21日期間,歷任台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台南市議會第1至第3屆議員及立法院第10、11屆立法委員,利用職務機會,以不實的助理名冊及申報資料,詐取議會及立法院公費助理相關費用共計新台幣1,412萬7,388元,全案於今(9日)偵查終結,除林宜瑾及服務處主任黃姓男子被依貪污及登載不實罪起訴外,另有一名助理因偽證罪被起訴,13名涉案助理獲緩起訴,另有4人不起訴。
檢方調查,林宜瑾的犯罪手法包括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以「低薪高報」方式申領差額,以及以「掛名助理」名義規避薪資扣押。所詐取的公費助理費用,除部分作為服務處運作開銷外,也被用於個人支出。
依據檢方統計,林宜瑾在擔任台南縣議員期間詐領72萬7,368元;台南市議員任內三屆共詐領8,053,052元;擔任立委後再詐領5,346,968元,合計1,412萬7,388元。林宜瑾在偵查中自白,並先後繳回500萬元及912萬7,388元,全數返還犯罪所得。
檢方表示,林宜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由於她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可減輕其刑,但若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仍將依同條例第17條宣告褫奪公權。
南檢說明,本案犯罪時間長達15年,金額龐大,涉案人數眾多,被告與證人合計超過20人,全案歷經46次偵訊與多次資料比對才完成起訴。檢方強調,公費助理費屬於議員及立法委員依法聘用助理的公務經費,應全額支付給實際從事助理工作者,不得虛報或挪用。本案行為嚴重違背制度設計原意,侵害公帑使用公平性,因此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