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靜車廂爭議裡的稻草人謬誤
高鐵「寧靜車廂」的新政策引起不同討論。示意圖/圖片取自pixabay

寧靜車廂爭議裡的稻草人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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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06:00:00

黃致豪/律師,本文摘自作者臉書
在辯論的論證手法中,有一種偏門手法,通常是透過以下三步驟來操作:(一)曲(誤)解事實或對手論點;(二)針對曲(誤)解後的論述加以攻擊(此時也常見結合訴諸情緒的謬誤);(三)最後再宣稱自己已推翻對方論點。
這種手法,一般稱之為「稻草人論證」(straw man argument)或「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而值得注意的是:稻草人謬誤的操作,同時包含了刻意曲解(也就是有意「偷換概念」),以及非刻意的誤解(也就是無心之間對於事實或論證的理解錯誤,錯把馮京當馬涼)。
這種偏門論證手法或謬誤,在目前的台灣社會,尤其是以立法院為核心的政治舞台,相當盛行;甚至在民間有關公共政策的論辯過程當中,也絕非少見。
可惜的是:台灣社會的公民或許並沒有全面發展出辨識「稻草人謬誤」類型論述的能力,有時乃至於放任情緒溢流,彼此相互攻訐,論述上卻難以真正有效交鋒,自然也就難論什麼思辨邏輯周延與否的問題。
近日台灣社會有關高鐵「寧靜車廂」政策的情緒風潮,似乎便頗有此風,諸多反對此政策的論者中,在邏輯上犯下稻草人謬誤的,似乎也不乏其人。這類說法往往是以:「寧靜車廂勸導措施針對親子乘客規範-->造成親子乘客受壓力噤聲或造成恐懼,是一種「厭童」措施-->寧靜車廂勸導措施應該予以停止」作為典型論述結構。
不過,事實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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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乃至於破解稻草人謬誤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正是「反稻草人」三段論:(一)直接指出對方刻意曲解或無心曲解的事實或論述內容;(二)針對包含誤解或曲解內容的對方論述加以指摘,並指出對方訴諸情緒的手法;(三)主張對方宣稱「推翻論點」之舉根本是自說自話、無效論證。
以上報在2025年10月14日刊登的讀者投書「高鐵『寧靜車廂』 虛偽的『厚道』」一文(以下稱廖文)為例,論者便以:
(以下引號內為廖文引文)
「公共運輸,從來就不是所謂「成人專屬的安靜空間」,它是所有公民,無論年齡大小,都享有參與和發展權力的社會縮影」起頭,直訴「高鐵「寧靜車廂」的爭議,赤裸裸地撕開了一道傷口,台灣社會對於幼小生命及其照顧者的包容度,是否正處於一個令人擔憂的低點?」
之後繼而論證:
「要求兒童「不得發出聲音」,實質上就是排除他們參與社會的權力,這與我們身為《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所應保障的平等與包容原則完全背道而馳!」
「公共禮儀的標尺,常常朝向最無辜、最弱勢的群體下刀,形成了極端的道德雙重標中,孩子是犯人嗎?」
「厭童情緒的蔓延,是一種共感缺損,不僅僅是討厭孩子,它將生命最初、最原始的表達方式徹底污名化,並拒絕看到他人的情緒和痛苦。」等語。
很可惜地,以上的論述方式,恐怕正是標準的「稻草人謬誤」示範。因此,我且以反稻草人三段論略對之:
一、廖文有關「寧靜車廂」政策的論述,與既存事實不符:
事實是:
(一)寧靜車廂的規範(不是「政策」),出自於台灣高鐵旅客運送契約第十一條第十款。規範對象,是「喧譁、以電子產品進行交談或視訊、播放通訊軟體提示音或影音媒體等其他明顯妨礙他人安寧之行為』的乘客。「經勸導不聽」的效果是「解除運送契約」。
(二)紀錄所及,高鐵已經多次「強調」:勸導措施「不包括嬰兒、幼童或因疾病影響自主能力者」。換句話說:因年齡或疾病欠缺自主能力者,根本不受限制。
(三)現實中確實存在某些把上開寧靜車廂勸導措施予以「誤解」或「曲解」的乘客,但高鐵並沒有法律或契約上的權力去管制這些乘客「不要誤解或曲解」-- 一如公車與捷運的司機或其公司,基本上無力阻止老年人在公車捷運上羞辱、甚至辱罵使用優先座的年輕學子一般。(你可曾認為捷運公司或公車公司「厭年輕人」?)
簡單講:寧靜車廂的勸導措施,根本與嬰幼兒、親子乘客無關。該措施更不能代表高鐵「要求兒童不得發出聲音」或者「厭童」。
二、因此,廖文當中所謂「要求兒童不得發出聲音」、「成人專屬的安靜空間」、「厭童情緒」等描述,在社會當中某些角落容或存在,但這卻與高鐵的「寧靜車廂勸導措施」無關。廖文的描述方式,除了可能涉及稻草人謬誤外,也可能涉及過度放大(以偏概全)的謬誤與訴諸情緒的謬誤。
三、綜上,該文的論證可能對於「寧靜車廂勸導措施」的相關討論(包括:要不要從民事契約的性質推廣成為公共政策?的利害權衡與實證研究)以及理性思辨,並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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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一出,我料想諸多家長或將鳴鼓攻之,把本文與作者誤解成「成人沙文主義者」或「厭童者」。
不過,我身為兩個孩子的父親與高鐵常態乘客,除了向來峻拒體罰與貶抑未成年人尊嚴的行為外,在高鐵上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上,從來也就只針對大聲播放影片音樂者提出勸導或投訴。至於若有寵物、未成年人,乃至於精神或神經發展疾患朋友(例如妥瑞氏症)發出任何聲響,我既能理解,自然從未感覺半絲不快。甚若遇到有人對這些弱勢群體「說教」,我多半也是上前勸導說教者。
至於本文之評論,以及引用廖文為例,也純為社會制度公論目的,與廖女士個人更無絲毫關聯。
事實上,廖文所述有一點我完全同意:台灣社會容有相當程度的「厭童情結」(君不見:台灣贊同體罰以及對非行少年重刑之聲,高唱入雲?),也應該對症下藥,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但那「症」,卻不是在高鐵的寧靜車廂勸導措施上,而是在公民教育裡,在我們如何理解未成年人的主體地位與最佳利益裡。
憑情緒追打、抨擊高鐵的寧靜車廂措施,或者厭恨支持寧靜車廂勸導措施的人,並不會對未成年人在我國的地位與利益有任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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