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災害防救體制在2010年進行了一次史無前例的大翻修,原因就在於前一年的莫拉克風災。這場風災對高雄、台東及南投都造成極具破壞性的傷害;特別在高雄,雖然當時的地方政府已接獲中央災變中心的紅色警戒,但從縣府到村長都沒有(無法)執行撤離命令,最後導致小林村遭掩埋的慘劇。有鑑於這種「中央難以指揮,地方無法負責」的亂象,2010年的修法案開宗明義就是以「強化地方政府應負責地方災害防救事項」為宗旨,目的是建立一套「地方主責,中央支援;地方指揮,中央協調」的災害防救體系。
20多天前,許多光復鄉民都還困在泥流堆裡待援,傅崐萁就忙不迭找前赴指揮救災的閣揆卓榮泰吵架卸責。但相關的通聯與會議記錄事實俱在,傅崐萁很快地發現這責任難以往上推給中央。20天後,傅崐萁改弦易轍,他不顧台灣行之有年的災害防救分工,發明「花蓮縣政府非法定強制撤離執行單位」、「法律明定鄉鎮市公所執行撤離」的說法,千方百計想要地要將原屬於地方縣市政府的責任推給下級單位。其手法之惡劣,可謂政壇僅見。
2010年版的《災害防救法》特色是建立一套三級分層負責制,由行政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及原住民區公所分別設置災害防救會報,這其中,位於第二級的縣市政府由於掌握戶政與地政資料,又可直接指揮警消,扮演核心樞紐的角色。以這次最引關注的撤離疏散計畫為例,中央政府主責災害警戒的發布,但關於如何撤離?包括管制區如何劃定?哪些村里要撤離?誰來造冊保全撤離名單?以及收容場所與交通工具的準備?完全是由地方縣市政府指揮鄉鎮市公所主責。這項〈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事項表〉,早就在民國99年由行政院秘書處發函各級政府留存(如下圖)。
傅崐萁的整場質詢就是在刻意扭曲這套行之有年的災害防救體系。他要劉世芳等官員唸出《災害防救法》第10條的條文,還怒批官員「裝瞎」,「不識字」,並以此宣稱「所有撤離工作由鄉鎮市區公所負責」。事實上,《災防法》第10條係規範鄉鎮市及原住民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任務的條文,本來就與縣市政府職權沒有直接關聯;但傅崐萁顯然刻意跳過《災防法》第8條有關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的規範任務,以及第24條「(地方縣市政府)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的規定。如此張冠李戴,就是刻意要混淆視聽。
接著,傅崐萁又不斷地跳針說,當鄉鎮市公所無力因應時,要依《災害防救法》第35條第2項,在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傅的這番說法,從「鄉鎮市公所無力因應」,直接跳到「中央政府要主動協助」;意思是,中央政府要保全撤離名單,要找收容中心,要分配疏散車輛,請直接去找鄉鎮市長,全都不關他花蓮縣政府的事。一個幹過8年花蓮縣長的人有此認知,也難怪9月23日馬太鞍溪溢流當天,外界幾乎看不到花蓮縣政府撤離光復鄉民的動作。
傅崐萁質詢時不斷辱罵官員「你瞎了嗎?」其實,真正瞎扯的人是傅崐萁。《災害防救法》的設計沒有問題,問題是傅崐萁在唸法條時刻意跳過第35條第1項,也就是「當鄉公所無法處理災害時,縣府應主動協助」的環節。他掐頭去尾把原本3級制的災害防救體系變成2級,顯然又與花蓮地檢署已朝向過失致死和公務員廢弛職務等方向偵辦此案有關。他心知肚明,花蓮縣府即將大禍臨頭,於是狗急跳牆,睜眼說瞎話想把責任嫁禍給下級的鄉鎮市公所。
退一萬步言,就算台灣的救災體系真如傅崐萁所言,是由鄉鎮市公所執行撤離好了,花蓮縣府為何在9月23日災害發生當日回報行政院「已完成光復鄉撤離工作」?到底誰在說謊?這事難道也全推給光復鄉公所嗎?
俗話說,拿錢辦事。傅崐萁主導的新修《財政收支劃分法》讓人口僅有32萬的花蓮縣多拿了162億統籌款。如今,花蓮發生這麼大事,救災責任幾乎要中央行政院全扛,連事故責任也由下級的鄉鎮市公所來擔,那你花蓮縣政府獨拿著162億做啥?讓你傅氏夫妻到處灑錢固樁嗎?
持平而論,台灣欠缺應對大型堰塞湖溢堤的經驗,此次馬太鞍溪堰賽湖溢堤在花蓮光復鄉造成如此嚴重災情,的確出乎多數人的意料。只是,災難既然發生了,如果地方政府能夠痛定思痛,亡羊補牢也就罷了,但外界卻看到,當上百光復鄉民還埋在土石流待援時,傅崐萁已找上前往馳援救災的閣揆吵架卸責,徐榛蔚身為一縣之長卻從未坐鎮指揮救災,整個縣府團隊消極抵制中央救災工作,甚至還有一級主管率員退出救災群組;而距離災變日已經23天了,一整個縣府交不出撤離保全戶名單也寫不出撤離計劃,這種爛到根的政治工作團隊是以百姓的生命為芻狗,如此荒唐又冷血,實在令人無法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