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陳女與就讀小四的兒子曾與許男同住,去年8月31日下午,許男因認男童不服管教,先以掌摑重擊臉部,再持掃把的鋁製長柄多次猛力鞭打其四肢及臀部,力道之大造成甲童右臉頰、手臂、小腿及大腿多處瘀傷與條狀傷口。
今年2月20日晚上,陳女接獲兒子導師來電,告知孩子在校欺負同學,陳女質問時男童否認犯錯,她竟要求許男「來處理」。許男抵達後,先命男童雙手高舉置物籃罰站,使其手臂長時間懸空,接著以掌摑、彈捏耳朵、以鞋子丟擲,並持釣竿抽打四肢等。因釣竿細長而具彈性,擊打後在男童腿部與手臂多處留下長條狀深色瘀痕。
隔天早上男童到校後,被老師發現身上多處新傷與腫脹,立即通報社會局,社工隨即帶往醫院驗傷,檢警同步介入,偵辦後依妨害幼童身心發育罪起訴陳女與許男。
橋院審理後認為,陳女與許男以反覆、強度極高的暴力方式對男童施加管教,足以長期影響孩子身心發展,手法包括掌摑臉部、釣竿與掃把柄鞭打、罰站、彈耳朵及物品投擲等,皆屬典型凌虐模式,兩人雖均認罪,但被害男童獲安置後,迄今拒絕與陳女見面,也表示不願原諒兩人,因此判許男10月、陳女6月徒刑,均不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