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超、小昀在110年9月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阿超在知名連鎖房仲業擔任副店長,小容則是同店銷售開發員,正宮小昀發現阿超、小容之間有傳送曖昧露骨訊息,包含「是你喜歡我,還是我喜歡你」、「小弟弟會想我」、「一個禮拜不能愛愛」、「妳剛剛明明有高潮」、「一週六次性福」、「感覺你晚上量體重會變瘦,因為今天運動量應該夠了」等語,並錄下阿超、小容性愛的喘息聲,認為兩人有婚外情,因此小昀一狀將小容告上法院,求償100萬元。
對此,小容辯稱,小昀提出的對話內容,雖然有涉及性行為,但僅此於交談,不能認定兩人確實有發生性行為。此外,這些對話截圖內容是違法翻拍隱私,構成刑事犯罪,應該不具備證據能力。另外,小昀提出的「喘息聲」錄音,無法判斷當人為何人,因此小昀主張配偶權受侵害,應為無理由。
法官審酌證據後指出,從對話中可以發現,小容對於阿超已婚的事實有所了解,並且兩人的對話明顯逾越一般異性朋友交往分際,其中包含曖昧對話、性暗示對話、在家獨居共處、性行為邀約等語。另關於小容聲稱的證據不具合法性,法官認為,夫妻間忠誠度義務高度隱密、蒐證困難,且截圖並不是以暴力方式取得,仍屬合法證據,可以當作審判依據。最終,法官判小容須賠償20萬元,小昀主張到賠償金過高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