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院表示,經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定該交保決定是由「受命法官」個人所做的「處分」,而非由多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所做的「裁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對於受命法官所做的處分,法律規定僅有「受處分人」(即被告蔡政宜本人)有權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由於檢察官在法律上並不具備此項聲請權,因此合議庭認定檢察官的聲請在程序上並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不得抗告。
所謂受命法官(Appointed Judge)是指在合議庭審判中,由審判長指定,負責主導審判前的準備程序、整理案情與爭點、調查證據,並通常負責撰寫判決的法官,是案件的實際「承辦人」,對案卷最熟悉,協助合議庭有效審理,常見於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民事與刑事案件。
回顧本案背景,蔡政宜過去曾因職棒簽賭案入獄,假釋後於2020年起重啟爐灶經營水房。2022年當選議員後,蔡政宜退居幕後,將業務交由大陸籍唐姓妻子負責,並在高雄美術館特區等地設立據點,替泰國博弈網站層轉賭資以隱匿所得。
檢警調查發現,該集團運作4年來,經手金流超過225億元,不法獲利估計近2億元,多被用來購置豪宅及奢侈品。去年5月檢警發動搜索時,蔡妻唐女疑似提早接獲風聲潛逃越南,目前遭通緝;蔡政宜則於8月底欲從桃園機場出境時遭逮捕並收押禁見。
檢方痛批蔡政宜為顧及議員身分,推由妻子出面指揮犯罪,且犯後推諉卸責,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儘管檢方強調蔡政宜具有高度逃亡風險,且共犯多已潛逃,但橋頭地院先前仍裁定蔡以3000萬元交保,並施以電子腳鐐監控及限制出境。隨著今日合議庭以程序理由駁回檢方聲請,蔡政宜暫時維持交保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