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主張,離婚前他與前妻許女及郭男都在同一家公司上班,郭男明知許女有家室,卻從前年7月起展開熱烈追求,不僅私下開車載許女出遊屏東、台中等地辦理私人事務,兩人更在LINE通訊軟體上互傳親密對話,導致他與許女婚姻出現巨大裂痕,最後走向離婚一途,因此提告求償。
張男向法院提示郭男與許女的LINE對話紀錄,表示兩人嘴砲內容相當肉麻,郭男多次稱呼許女為「寶貝」、「理想對象」、「真命天女」,並傳送「洗前先親一下」、「想跟寶貝一起去洗澡」、「抱緊緊就好」等露骨訊息,更直言「多希望妳是自己老婆」、「如果他對妳不好,小龜會搶過來」;而許女也積極回應「當我沒拒絕你靠近時,我早就知道遲早被說話」等。郭男與許女在對話被張男抓包後,甚至直接坦承雙方確實精神出軌。
一審法官原本認為,憲法保障個人交友與言論自由,在沒有性關係、深夜共處一室或擁抱親吻等具體事證下,單純白天出遊或口頭表白不構成侵權,判張男敗訴。但上訴後二審認為,郭男與人妻的對話充滿妒意與熱戀情愫,更表明希望對方是老婆,顯然已朝婚外情方向發展,絕非單純交友,已動搖婚姻協力保持圓滿的忠實目的,情節重大,逆轉改判郭男應賠償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