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原告奶昔在法院審理時陳述,她過去曾在酒店工作,當時元太是她的消費者,兩人因此認識。雙方在奶昔與男友阿奶交往前,就有過三次性交易,後來雙方演變為朋友關係,2025年4月至7月間元太、奶昔與阿奶、友人共同合租房屋。
女子指控兩度遭性侵 男方反駁合意性交
奶昔指控,去年5月底某日清晨,她酒後在房內熟睡,元太趁阿奶不在,擅自闖入房內強制性交。同年7月3日,她又在廚房準備早餐時,被元太強押至房內二度性侵。面對指控,元太坦承確實與奶昔發生性行為,但堅決否認「強制」,辯稱兩人是「合意性交」。
案情進入法庭審理,法官抽絲剝繭後發現,全案不僅欠缺直接證據,原告奶昔的指述也有不少矛盾。7月3日案發當天,同住的友人證稱,案發時他在房內,只聽到元太與奶昔在廚房嬉鬧,聲音聽起來就像一般情侶打情罵俏,完全沒有聽到爭執或呼救聲。
事後互動自然、頻繁傳訊 衛生棉與借車成關鍵
法院調查兩人之間的通訊紀錄,發現奶昔在指控遭元太性侵後,與對方互動依然自然,甚至會傳訊息請元太幫忙買衛生棉、借車、幫忙轉帳,互動頻繁且無異狀。
奶昔對於案發後告知男友阿奶的時間點,前後供述不一,她最初未向阿奶揭露5月底的性侵事件,是因為「顧慮到被告與男友是學長學弟關係」,擔心男友會因此衝動做出傻事。但阿奶的說法是直到元太被起訴後才知道此事,這點也讓法官質疑奶昔的說法。
道歉訊息僅屬逾越分際 證據不足判無罪
合議庭審酌後認為,雖然元太在奶昔男友阿奶詢問時,傳訊道歉稱對其行為感到抱歉,但這更像是對「逾越異性朋友分際」的致歉,無法直接推論有強制性交行為。檢方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兩人曾發生性行為,無法證實強制性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處元太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