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盛/中華亞太菁英交流協會秘書長
在大罷免倒數一個月,藍白陣營再次罔顧專業、挾立法院多數暴力,強行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允許特定案件法庭過程對外直播。此舉雖號稱「讓陽光照進法院」以增加司法透明,卻引發法界軒然大波,台灣法學會、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司法改革基金會等30餘個民間法學與司法團體更是異口同聲,聯合反對直播修法,擔心司法淪為政客與媒體的玩物。藍白立委標榜「法庭直播」表面是進步的直播措施,實則誤解了司法審判的本質與司法改革的重心、甚至可能嚴重斲傷台灣的司法正義。
法理與實務:司法戲劇化的干擾、可能衝擊司法公正
先從法理面來看,「法庭直播」看似追求司法公開,但從法理上卻衝擊了公平審判與人權保障等核心原則。司法強調嚴謹中立與程序正義,無罪推定原則更是被告應有的基本權利。現行制度下,透過公開開庭、法庭旁聽、文字紀錄及判決書上網等機制,已足以確保司法透明與外部監督。「直播」不但不能進一步提升裁判公正,反而可能扭曲審判公正進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在法庭上的隱私權、資訊自主權都可能因直播而被過度暴露,不但侵害當事人名譽,更可能營造未審先判的輿論,顛覆無罪推定原則,動搖司法公正的基礎。
再從實務層面看,「法庭直播」也恐帶來多重負面影響。首先,證人與被害人若知曉庭審畫面將曝光於大眾,心理壓力勢必劇增,可能因擔心報復或網路騷擾而不敢據實作證;證人畏懼「被直播」導致證言縮水,將妨礙法官查明真相,反而不利於公正裁判。其次,鏡頭進入法庭恐使訴訟過程「戲劇化」,各方當事人與律師明知自己處於聚光燈下,難免出現迎合媒體與輿論的表演傾向;正如法界人士批評的,直播可能讓本應嚴肅理性的審判變成「真人秀」,法庭淪為輿論競技場。
再者,倉促引入直播將對法庭程序造成嚴重干擾---究竟何種案件屬於「社會矚目」而應直播?試想,法官若決定某案件不直播,可能遭輿論質疑不透明;反之,一旦決定直播,又必須處理佈設設備、人員識別匿名等技術與隱私問題,徒增訴訟程序負擔。更有甚者,高度矚目案件在開庭前即可能因為直播與否引發社會對立,審判尚未開始便蒙上政治角力陰影,難保程序純粹與公正。
國際制度比較:先進國家審慎為要、威權國家熱衷直播
從國際經驗看,多數民主法治國家對於法庭直播皆持審慎甚至禁止的態度。美國聯邦法院早在1946年即透過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53條明文禁止在法庭中錄影、錄音或直播審理過程。近年雖有部分州法院在特定條件下試行攝影,例如民事、輕罪等案件經法官同意才可有限度直播,但依然極為謹慎。德國同樣嚴格禁止審判直播。其《法院組織法》第169條明定法院內不得錄音錄影或廣播庭審過程,以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杜絕外界干擾。直到近年,德國才在聯邦最高法院等極有限範圍內,允許對終審判決宣讀進行直播或錄影,以滿足歷史存證和公共利益,但對於有證人出庭的事實審仍堅守不公開影音的紅線。日本則更加保守--所有審級的一律不開放任何直播或錄音錄影,法庭過程完全以筆錄和文字方式公開結果。
總體言之,各民主國家普遍認為審判直播非普遍趨勢,而是極少數例外情況。通常是有在不涉及事實認定、純法律爭點的高等法院審理中,或在教育意義重大的特殊案件中,才可能考慮有限度引入攝影。我國司法院先前研議允許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直播,其實正是順應國際審慎作法的體現。
反觀極權國家,倒是熱衷將法庭變成宣傳工具。例如中國大陸是當今全球少數「大力」推行法庭直播的政權:由於其司法缺乏獨立性,審判往往被當作政治宣傳、大眾公審的舞台。中共最高法院自2017年起號稱「司法公開」推動庭審直播,實則服務於塑造政權公正形象的政治目的。讓台灣民眾最為記憶猶新的,自然是2017年9月李明哲在中國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直播」下,「被自白陳述」一份認罪聲明書。這種掩飾在「司法透明」的口號之下、將法庭直播作為政治工具的作法,與先進民主國家追求程序公正的初衷南轅北轍。
而台灣此次修法令人擔憂之處正在於:民眾黨版條文聚焦「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才直播,思維上竟與中共上述規則如出一轍。《易經》有云:「取法乎上,僅得其中;取法乎下,無所得矣」。台灣作為民主法治社會,理應以先進國家的審慎經驗為師,而非向威權體制的粗暴做法看齊。貿然效法下策,只會令司法淪為政治宣傳與輿論角力的場域,後患無窮。
拒絕民粹司法,重回程序正義與專業
整體而言,藍白聯盟強推法庭直播的作法充滿民粹考量與政治介入的疑慮,對司法獨立與公正構成嚴重威脅。此政策打著「陽光司法」的旗號,實則可能打破司法與輿論的界線,把法院變成迎合群眾情緒的舞台。貿然迎合民粹、以政治力量介入司法,只會傷害司法根基,讓公平審判淪為選舉算計的犧牲品。藍白陣營若真心改革司法,應摒棄民粹炒作,回歸專業理性,以制度面的精進來重振司法公信,而非打開法庭直播這個不可預測的潘朵拉之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