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今說,《產業創新條例》給予企業獎勵或補助,應是鼓勵優秀企業創新並提升產業價值,也因此第70條明定,因嚴重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獎補助,已獲得者並應追回。然而,近年被經濟部認定違法情節重大,並實際追回補助者僅1家公司,不僅違反社會的常識,更是開後門放水。
黃國昌批,今年1月經濟部才說,會用更嚴格態度看待企業責任,可不僅沒有用更嚴格的態度,反而還縱容放水。依據審計部的統計,近5年接受《產業創新條例》獎補助的違法企業高達4000多家,政府總共補助256億餘元,其中「發生重大職災,造成41名勞工死亡」38家、「連續3年均有違法」84家、「違法案件達20件以上」38家,如果這樣不算嚴重,那什麼才算嚴重?
黃國昌指出,在「發生重大職災,造成41名勞工死亡」38家中,其中有4家企業被主管機關裁罰達100萬元以上,但經濟部、農業部及數位部均未列入情節重大處理,到底什麼樣算情節重大?且在如此寬鬆的標準下,即便各法律主管機關已認定8家受補助企業違法情節重大,但經濟部以違法公司已進行改善為由,實際僅追回1家違法公司之補助,憑什麼如此放水?
黃國昌進一步說明,全台遭經濟部實際追回違法公司之補助,僅有遠東新世紀一家公司,即便數年前造成6名消防弟兄殞命的敬鵬公司,2022、2023年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裁罰破百萬,經濟部竟認定敬鵬公司違法情節不重大、未追回補助,而敬鵬公司繼續於2024年被裁罰60萬,為何經濟部對違法廠商如此寬容?
黃國昌再批,更嚴重的問題是,依經濟部所定之要點,各法律主管機關已經認定違法情節重大,仍可透過經濟部組成審查會再「綜合考量」,所以即便各法律主管機關已認定有8家受補助企業違法情節重大,經濟部組成審查會認定的僅有1家,可以這樣僭越母法權限自行認定?拿納稅錢補助違法情節重大的廠商,有多少台灣人會認同?經濟部應說清楚講明白,若經濟部如此執法,國會別無選擇應啟動修法。
龔明鑫今赴立院經濟委員會前,則解釋稱《產業創新條例》第70條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認定「重大情節」,而屬於經濟部的部分當然是經濟部認定;經濟部有訂定認定要點,並組成審查委員會逐案審查。
龔明鑫指出,像是員工超時加班等違規,屬輕微情節,就由勞動部裁罰;而若連續再犯、故意違法或造成重大傷亡,才會被認定為重大情節,而有模糊地帶就由審查委員會認定;若針對判定標準有疑慮,可再行檢討,但現行審查機制絕對沒有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