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為在台陸配,但因未放棄中國國籍違反《國籍法》遭解職,她後續提起訴願成功,縣府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
消息一出後,陸委會當時回應,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當事人就個案尋求行政救濟,陸委會會尊重訴願結果。
內政部隨即發出聲明表示,內政部部及陸委會均已屢次明白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原中國籍之村里長如於國籍法規定期限未能提出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證明文件,各該公所即應依《國籍法》規定解職。
內政部強調,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對此,陸委會也再次回應,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針對國人擔任民選公職以及國籍法的解釋與適用,涉及擔任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與國民的忠誠義務,沒有模糊曖昧的空間,「陸委會充分尊重並支持內政部的立場。」
陸委會說,協助並關懷中國大陸配偶融入台灣社會,是陸委會的重要工作,「政府期盼包含所有在台的陸配都能安居樂業,與我們共同守護這塊民主樂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