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廖男公司從中國購入手機保護殼及平板保護套等3C及周邊產品,於國內透過網拍平台販售,但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透過漏開統一發票的方式漏報銷售額,國稅局發現後追課各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合計430萬餘元。
案件於2019年8月陸續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廖男自動繳納及銀行存款僅徵得60萬餘元,但行政執行官調查卻發現,廖男2015、2016年透過前妻自公司銀行存款帳戶多次提領現金,他本人也在2018至2020年多次透過ATM提領公司銀行存款,案件移送後更2次自公司銀行存款帳戶提領各百萬元以上現金,總計超過1,000萬元
但廖男辯稱,部分款項用於個人生活開銷,部分款項係用於支付公司貨款及員工薪資等,而貨款多係透過「微信」及「支付寶」支付給中國廠商,因「微信」已停用,無法提供交易紀錄。
新北分署通知廖男7月29日到場繳納欠稅及提出清償計畫,但他卻表示目前從事物流業,收入不豐,每月僅能繳納1萬元,行政執行官詢問後,認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就應供執行財產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因此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