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檢起訴書,林宜瑾自98年至113年間歷任議員、立委,長期以虛報助理、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助理費,再將款項挪入服務處帳戶。檢方清查財報時驚見一連串離譜開銷:102年報「鮮花(林媽媽生日)」700元、「議員自宅自由時報」3,600元、「成大門診拿藥」510元、「議員馬靴保養」400元、「議員衣物乾洗」1,370元,甚至還有「林媽媽手機費」與「購土魠魚郵資」等私用支出。
到了104年,她又以公費支付「林媽媽護照更換」1,400元、「議員全家辦市民證」480元、「居家抓漏防水」3,600元,連家裡的漏水修繕都報在助理費裡。檢方形容,帳目內容「公私不分、形同自家帳本」。
108年仍未收斂,繼續以「議員衣物乾洗」報支4,610元,「自由時報一年份(東橋)」3,600元,「林媽媽機車維修」1,150元全用公費支付;到了近年,她甚至還以「綜合所得稅」與「年度委員所得稅」等名目報帳,將公款拿來繳自己稅金,作法離譜。
檢方指出,這些支出與議員或立委職務毫無實質關聯,明顯將助理費挪作私用。林宜瑾已在偵查中自白並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但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依法最重可處7年以上徒刑並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