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7月18日下午4點半,鄒男駕駛租來的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18.3公里處時,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警方事後認定鄒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因而肇事」,並移送主管機關裁決,最後台中市交通裁決處對鄒男開出18000元罰單,並吊銷駕照3年,還得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鄒男不服提告抗罰,辯稱當天他是被對方車輛緊貼跟隨,才踩油門加速甩開對方,屬緊急避難行為,希望撤罰。
但法院勘驗鄒男行車記錄器影像,發現鄒男車子與鄰車在高速公路上多次緊貼跟隨,兩車距離屢次不足一個車道線,且伴隨閃燈、加速等行為。鄒男隨後頻繁且急促地變換車道、加速追近,甚至在內側、中間、外側車道間穿梭,可聽見明顯的引擎高轉速聲。兩部車競速約3分鐘後,鄒男踩油門加速貼近鄰車右側,一度偏向路肩行駛,最後車身碰撞,鄒男車內還有女乘客驚呼「撞到了」,兩部車才在外側車道上停下。
影像顯示,鄒男停車後還氣噗噗下車,手持噴霧器朝鄰車駕駛座方向噴灑,車內駕駛及乘客則摀住口鼻。
法官當庭勘驗影片後鄒男辯稱,他換車道加速是為了閃避、遠離逼近的鄰車,屬於緊急避難,但法院認為,根據影片記錄,鄰車超越鄒男車輛後行駛於鄒男前方,已無他所謂的逼車行為,鄒男之後卻仍持續加速、蛇行並貼近對方緊追不捨,直到兩車發生碰撞才停止,鄒男行為客觀上屬於積極挑釁與競駛,而非避難。尤其是發生碰撞後,鄒男還持辣椒水噴灑對方,顯然是情緒性反應而自招危險,與行政罰法所稱的「不得已之避難行為」不符,因此判他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