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喜多屋家族內鬥,王仁傑因不滿父親王興華再娶嫩妻,先偽造公司印鑑把喜多屋負責人改成自己,又在2015年間破壞冷凍櫃鎖頭、刻假印章搬走35萬顆、價值900萬元的鮑魚變賣,因詐欺及偽造文書遭判刑1年6月確定。
父子之後怨懟加劇,甚至傳訊稱要讓父親與繼母「完蛋」,與妻子購買連續章,假冒父親、繼母及手足名義開出多張本票,混用真章假章,最高面額達到5兆元,其中已執行3張共逾10億元本票;又不滿海基會某職員辦事不合意,偽造對方簽發千萬本票報復。檢方批其濫用法制製造虛偽債權、行為惡劣,依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起訴。
案子進入審理後,王仁傑去年12月在準備程序中不滿法官態度,主張法官未處理他要「自行委任律師」的意見,也未在詢問證據能力時出示證物原件,聲請法官迴避。
不過士林地院調查後指出,準備程序本就無須提示證物原件,且本案屬強制辯護案件,就算王男想解除公設辯護人,法院也必須依法指派辯護人,法官並無偏頗或怠忽,王仁傑迴避聲請欠缺理由,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