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提告指出,楊女在離婚訴訟中主張他與女性友人過從甚密,甚至當庭呈上從他手機裡翻拍的對話訊息,未經同意解鎖他的手機,還翻拍照片涉嫌妨害秘密;檢方偵查後採信劉男主張,起訴楊女。
法院審理發現,楊女是在廁所發現丈夫留下的手機,突然跳出暱稱「nana」的女子傳來訊息。楊女點開一看,驚見兩人不堪入目的露骨對話,包括劉男傳送「下次找機會在一起出國」、「再一起打球一起啪啪〈笑臉符號〉」、「我太太在,我怕」、「有空記得敲我」、「靠,也太正了,我目不轉睛」、「妳的屁股才留給我,不能跟別人亂來,只有我才可以」、「那結束可以順便吃了妳嗎?」、「讚,下次跳給我看,挑逗我」、「有機會一起睡覺」等。
女子則回「愛你」、「我們再去約會」、「是我吃你」、「還好你沒有被拐,不然我真的失戀」、「你是真大支」等訊息給劉男。楊女當下以手機翻拍了22張照片,作為主張劉男出軌的離婚事證。
法官:翻拍露骨訊息屬「最小侵害手段」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劉男與婚外女子對話曖昧露骨,不但顯示女子知道他有妻室,更可合理推論兩人已發生親密行為,依一般人的經驗,看到類似內容都不會認為是談公事或朋友間的日常對話,何況楊女身為配偶,突然見到這些曖昧對話內容,更不可能毫無反應,翻拍也是情有可原。法官霸氣宣告楊女行為並非「無故」,若是為主張配偶權更是「剛好而已」。
法官還認為,楊女婚後就步入家庭,無獨立經濟能力,且為4名子女主要照顧者,家中經濟全得向丈夫伸手,丈夫又常駐海外並非每日在家,她翻拍照片時「最小的孩子才3歲」,丈夫疑似出軌跡象當然對她造成壓力及打擊,面對婚姻可能出現變化的不安,翻拍照片僅是保障配偶身分法益的最小侵害手段,因此判她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