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發現金1萬元」之立院決議確有違憲疑義
藍白聯手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三讀通過,第3條明定每人普發現金一萬元。鄒保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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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發現金1萬元」之立院決議確有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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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2 06:50:00

攝影:

鄒保祥

姚孟昌/天主教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立法院已於昨(11)日傍晚宣布《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三讀通過,該《條例》第3條加入國民黨黨團提出之「每人普發現金一萬元」,且要求必須於今年10月31日前執行完畢。就此,早有論者警告正值政府未償債務餘額仍持續上升之際,普發現金無疑是債留子孫,形成「跨代際掠奪」。筆者更要指出國民黨黨團增列之規定,已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與歷來大法官有關預算編列與審查之解釋的重大疑義。
預算制度係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根據《憲法》第58條第2項與第63條,政府預算案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後提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通過後再由總統公布實施。憲法明訂預算之提案權與議決權分屬兩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為兩院明訂權力分立制衡之設計。又根據《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目的即為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另外,大法官曾於《釋字第520號》指出,立法院對預算有審議與監督執行之權責,可以參與國家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形成。惟立法院仍不得違反上述憲法規範。
是以,「普發現金一萬元」立法即有以下之違憲疑義。首先,其規定係由立法院而非行政院提出,所動支經費的籌措調付卻須由行政院執行,且必須在期限內完成。形同立法院踰越預算審查職分,逕自僭奪行政院的預算提案權並干預其執行權,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執政黨反對普發一萬。鄒保祥攝
在野黨挾人數優勢通過普發一萬的特別條例,執政黨在議場表達反對立場。鄒保祥攝
再者,預算內容的更動必然造成行政院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釋字第391號》早已申明,立法委員若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顯示之重要政策不表贊同時,自得依憲法所定程序做成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若立法院不此之圖,卻任意增補修改預算內容,則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此為憲法之不許。卓榮泰院長早已表示,普發現金將導致政府效率變慢,削減政府支持產業、維護國安與防災能力、保護關鍵基礎設施與資通訊安全、強化農糧安全儲備的力道。若因野黨執意為之而導致國家安全韌性不足,試問最後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第三,根據《憲法》第70條以及《釋字第264號》,立法院既然不得為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增加預算之立法即因違憲而不生效力。
《特別條例》既然有違憲之重大疑義,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即應循《立法院議事規則》提出復議,並著手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行政院也該對該《條例》之部份條文提出覆議,並廣泛地向國人進行說明,爭取支持。
我等國人須知2300億現金均為民脂民膏,自不應任由政府違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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