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又豪/律師、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陳俊宏/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今(2025)年5月17日,隨著核三廠二號機因執照到期而停止運轉,台灣迎來了睽違超過40年的無核之夏。但面對歷史的新頁,反核方並未雀躍,擁核陣營也沒有氣急敗壞,而這是因為,在島國與核電漫長的共舞時光中,此刻的非核家園,很可能僅是一枚短暫的休止符。
就在核三停機的幾天前,立法院早已預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鬆綁延役限制,並在一週之後,三讀通過由民眾黨團提出的「重啟核三」公投,要求全民決定:
「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這項提案經中選會決議辦理後,即將要在8月23日舉行投票。然而,核三是否延役,牽動著供電穩定、地方權益、核能安全、核廢處理及環境生態影響等多重考量。其政策決斷不僅高度仰賴技術專業,更必須細膩權衡所涉及的各方利益與價值衝突。
也因此,我們擔憂,國會在野陣營為了重啟核三,不僅忽略當前公投制度在處理複雜議題時的侷限,其對公投的運用也過於輕率,並欠缺足夠的政治擔當,導致民眾可能在倉促之下,作出一個思慮不周、卻將劇烈變動台灣能源轉型前景的重大政策決定。
當前公投制度在處理複雜能源議題上的侷限
首先,公投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一套能夠重行檢驗「代議決定」的直接民主機制,藉由讓重要議題再次回到公眾視野,來延續政策論辯,使民主體制保有自我糾錯的空間。但很難否認的是,公投作為一種決策程序,性質上確實相對不利於促成溝通妥協,從而更需要透過良善的制度設計,來創造思辨空間、提升審議品質。
但從國際比較的觀點,台灣當前的公投法制仍有諸多待改善之處。這至少包括:第一,並未允許針對公投設題提出「對案」,來降低零和對抗的風險。
第二,在公投過程中,欠缺足夠的制衡互動節點,譬如容許由議會先評估是否接受提案,拒絕時才送交公投的「間接創制」設計,或是公投票決前的司法審查等等,來促使提案方、反對方、行政、立法乃至於司法部門間能進行更充分的溝通對話。
最後,在公投通過後的兩年內,行政、立法機關均不得違背其意旨。這種靜態的「民意固鎖」效果,反而可能損及政府因應時局、及時調整政策方向的能力,並混淆後續的責任政治歸屬。
在上述制度缺失的前提下,本文進一步提出以下三點理由,說明為何這場公投難以幫助台灣就核三延役問題,做出深思熟慮的審慎決定。
核三延役:一場輕率不周、不負責任的公投嘗試
首先,公民必須獲得充裕的審議時間,才能確保公投決定的思辨品質,並降低決策錯誤風險。但這次的核三公投,是直到今年的4月18日,才由民眾黨團在立院提出,卻要在短短的四個月後,就進行全民投票。對照國際經驗,這個審議期短的不可思議。
根據學者蘇彥圖在《公民投票時間》一文中的研究,在瑞士,一項公民創制的公投案,從提案到投票通常需要經歷四年多到八年多。即使步調較快的另一個公投聖地美國加州,也至少都需要一年多,並可能因法院的介入審查而經歷更長的時間。甚至若對照台灣在2018年的經驗,即使那次公投被認為過於倉促、導致公共討論不足,而成為典型負面教材,各項提案的平均審議期也都還有8個多月的時間。
因此,單從審議時間觀之,這次的核三公投,恐怕將淪為台灣史上最輕率的直接民主實踐。
再者,一個好的公投制度,應該保障「利害關係人」,也就是可能因公投結果而權益受損者,有機會透過程序參與,來協助把關那些不明智甚至侵害人民權利的提案。譬如在美國,為了讓反對者有機會與提案方公平競爭,並確保公投提案的合法性,各州法院多半寬認利害關係人在票決前提起訴訟的資格,甚至允許任何人皆得提出的「公民訴訟」。
但相較之下,台灣的公投法制至今仍排除利害關係人的程序參與以及司法救濟空間。這次的核三公投也不例外。從立院提案到中選會的審查過程,無論是當地居民,還是關注核安、核廢、環境或生態保育的的公民團體,他們都沒有正式的參與管道,其聲音不得其門而入。這也更加放大了公投決策的多數暴力風險。
最後,與過往多由公民發起不同,核三延役是史上第一次由立院提交的公投案。但是,國會本來就可以透過法案、預算、人事等權限影響國家政策,所以依照憲政民主原則,除非符合「必要性」的要求,否則立法院不該將行政與立法部門能夠自行決定的政策,隨意交由全民公投。
但事實上,明眼人都看得出來,當前賴政府對核能使用的態度已然鬆動,或至少一定程度上是開放的。也因此才提出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三大條件,作為延續核電的政策前提。既然目前各主要政黨就核能議題的立場並非截然對立,而核安、核廢與社會溝通也得作為開啟討論的共識基礎,那還動用直接民主機制,來決定核三是否延役,就是捨近求遠、毫無必要之舉。
甚至,考量公投一旦通過,政治部門依法就必須遵從其政策方向,而當執政黨與在野陣營就核能議題立場搖擺,只是礙於爭議而未敢明確表態,核三公投的「民意背書」,最終恐將成為各方推諉決斷責任的政治遮羞布。
更糟糕的是,如果細讀這項公投,它形同是在代議政府還未善盡確認核三安全性的責任之前,就先要求全民決定同意繼續運轉的政策大方向。也因此,唯有透過投下不同意票,才能將是否重啟核三的政策決定及相應的責任,重新交還給行政及立法部門,真正讓這些代議士負起應有的政治擔當。
用更成熟的民主擘劃台灣的能源願景
我們也必須進一步反思:如果缺乏制度性的承接與回應機制,不僅難以回應能源轉型的多重挑戰,更無法將民意轉化為長期而穩定的政策承諾。面對像能源這類兼具技術複雜性與代際正義的議題,理想的民主治理更應具備「未來導向」(future-regarding)的思維,在不忽視當下需求的前提下,妥善兼顧現在與未來世代的利益,並在兩者之間尋求動態平衡的制度框架。它需要一套能夠整合專業知識、多元觀點與代際責任的民主架構——讓政策不再是短線操作的產物,而是經過深思熟慮、開放對話與制度性承擔所形成的集體選擇。
台灣值得一個更成熟的民主,不只是投票的民主,而是能傾聽、能審議、能為未來做出負責任決定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