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莊女與李姓男子於2011年間結婚,2025年9月協議離婚,莊女主張,在婚姻尚未結束前,小三明知「名草有主」,仍頻繁互動並發展親密情感關係,甚至被她發現2人出遊照片及露骨對話內容,顯示已經逾越普通朋友的界線,對其造成極大精神痛苦,因此提告求償150萬元。
李男與小三在庭審並未否認對話內容,但辯稱僅為開玩笑,且雙方並未發生性行為,還指莊女過去曾有家暴情形,雙方早已討論離婚。不過法官檢視相關對話紀錄,發現內容涉及相約汽車旅館並發生關係等情節,認為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只是開玩笑」,難以採信其辯詞。
法官認為,婚姻關係建立於互負誠實義務之基礎,配偶一方與他人有逾越一般社交的親密往來,足以破壞婚姻生活的圓滿與安全,即屬侵害配偶權。本案2名被告明知對方已婚,卻仍持續以曖昧言語互動並共同出遊,已明顯超出社會可容忍範圍,構成共同侵權的行為。
至於賠償金額,法院審酌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侵害情節、原告精神痛苦程度及雙方經濟狀況後,認為以30萬元作為精神慰撫金屬適當,超過部分則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